1.《杀人的道德侧面》
如果必须选择杀死1人或者杀死5人,有多数的学生投票来赞成杀死1人,来保全其余五个人的性命。如果在最后,可以有五个人活下来。那么哪怕牺牲一个人的生命也是值得的。这个例子体现了结果主义的道德推理。 事情的正确以及道德与否,取决于你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 结果主义的道德准则中最著名的例子是功利主义功利主义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能增加最大快乐值的即是善;反之即为恶。即使是为了救回5条人命。杀害一个无辜者。人们在考虑是不是要这么做的时候,会考虑到这个行为的本身,无论结果如何人们觉得这是错的,而且大错特错。这就引出了第二种道德推理,绝对主义的道德推理。绝对主义的道德推理认为:道德有其绝对的道德原则,有明确的责任和权利,而无论所造成的结果是怎么样的。
2.《同类相残案》
人们是否也有某些基本权利?如果不是来自较大群体的福祉,或者效用或幸福?那么这些权利从何而生?为什么同意以一定的程序,公平的程序,就可以用该程序的运作来为最终带来的结果辩护?得到同意的基本思想:得到同意产生的道德影响是什么?为什么一个得到许可的行为会产生道德上是否允许的不同,使未经许可杀死一个生命是错误的,而本人同意了,在道德上就是允许的?
3.《给生命一个价格标签》
边沁版本的功利主义其主要思想就是:道德的最高原则,无论个人或政治道德,就是将公共福利,或集体的幸福最大化,或在快乐与痛苦的平衡中倾向快乐;简而言之就是,功利最大化。 从这个理论的整体出发,从做正确的事的观点出发,政策和法律的公正的基础就是将效用最大化。两个反对功利主义的不同意见:一是功利主义是否充分尊重了个体权利或少数群体的权利;另一个则是聚集起来的所有效益或价值,是否能将聚集起来的所有价值转换成金钱?Thorndike从他的研究中得到的结论。任何愿望或满足感都存在一个量来度量它们,因此是可度量的。狗或猫或鸡的生活都是由欲望组成,渴望,欲望,以及他们的满足。人类的生活,也是如此,虽然人类的欲望和欲求更加复杂。
4.《如何衡量快乐》
功利主义哲学家密尔认为,所有人类的体验都可以量化,但某些快乐是更值得拥有,更有价值的。穆勒认为,如果社会重视更大程度的欢乐和公正,那么长远来说,社会整体终会有所进步。他说,”我质疑一切不基于效用之上的公义评判标准”但是同时, 他认为基于效用的公义评判标准”是所有道德标准中主要, 神圣且独一无二的一部分。”所以公义和个人权利在社会中的较高地位,并非因为它们脱离了功利主义的前提。公义, 作为某些道德要求的合称,其在社会范围中所能起到的正面效用被人们普遍认同。因此, 它比起其他的道德而言更为重要所以说, 公义是神圣的,是重要的, 对个人来说也是这样。它不是那种可以被简单置换的东西。但最终功利主义的原因是, 穆勒认为人类作为进取的物种,考虑长期利益的时候如果能够做到公义, 以及对权利的尊重,整个社会长期而言将会更加美好。
5.《自由选择》
自由主义,它十分严肃的看待个人权利的问题。之所以叫自由主义, 是因为它认为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就是享受自由的权利,因为我们是独立的个体生命,我们不一定要被社会予取予求。因为我们是独立的个体生命,我们有对自由的基本权利。也就是说,我们可以自由的选择自己想过的生活,只要在享有自由的同时也尊重他人自由的权利。自由主义者认为政府干预最少的社会是最理想的社会形态。按照自由主义的观点来看, 大部分现代政府都做了三件不合法或是不公平的事情,其中之一是家长式的立法,即制订了让人们自己保护自己的法律。
第二点, 不该有道德上的立法。很多法律试图起到提升公民素质或阐明社会道德价值的作用,自由主义者认为这也是一种对自由权利侵犯。第三种被自由主义哲学家踢出局的法律政策就是税收或者任何为了再分配贫富之间收入财产的政策。
对于诺齐克和自由主义者来说,为再分配而实施的税收就是盗窃。而且,这并不只是在道义上等同于索取一个人的部分生命和劳动的盗窃,在道义上,它等同于强制劳动。诺齐克指出,强制劳动,就是奴隶制。因为,如果我不拥有对自己劳动的全部所有权,那么,就可以毫无疑问的说,政府或是政治家群体拥有我本人的部分所有权。国家拥有我的部分所有权。由此可以推出我是一个奴隶,我不是自己的主人。
上述推理会为我们引出一个支撑自由主义观点的基本原则——我是自己的主人。确切的说,就是自主的思想。如果你不愿只是将人民当作偏心的集合,你就会意识到最基本的道德观点在于,我们自己的拥有者或所有人就是我们自己,这也是功利主义的错误所在。
6.《我属于谁?》
为了普遍的福利而强迫某人,而利用某人这是错误的,因为它违背了我们是自己主人的这个基本事实,也就是违背了自我拥有或自我所有的基本道义事实。自由主义反对再分配的论据正是以“我们是自己的主人”这个基本思想为起点。自由主义者与那些为了集体的愉悦而利用人民的人斗争,是一种手段,就像在路边放一块停车牌,让利用别人的功利主义逻辑能直接察觉到一个强大的思想,即我们是我们自己的所有者。
7.《这片土地是我的土地》
Locke指出,在“自然状态”,在任何政治体制建立之前,每个人都享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然而,一旦我们同意进入社会,就同意了受法律制度的约束。因此,Locke认为,即使政府干预了个人的权力,这也是大多数人的意见赋予了它权力这么做的。我们进入社会是通过同意,通过协议来离开自然状态,并被大多数人通过法律体系,人类的法律所管辖。但这些人类法律合法的唯一前提是,他们尊重我们的自然权利,他们尊重我们不可剥夺的权利:生命、自由和财产,没有哪个议会或者立法机构或民主的全权证书可以合理地侵犯我们的自然权利。没有法律可以侵犯我们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但是,怎样才算尊重我的生命权和财产权,却是由各国政府决定和界定的。
8.《满合法年龄的成年人》
我们正在通过社会生活对税收法律做“默认同意”,因此,税收是合法的。而且,只要政府不是特意对某一群体征税-如果不是武断专横的-那么税收并没有侵犯个人的基本权利。脱离自然状态的唯一途径就是采取一个“同意”的行动:同意放弃执法的权利,并且建立一个政府或者一个团体,在这里,有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并且每个人都事先同意,每个进来的人,也都事先同意服从多数人的决定。权利是不可分割的,并且因此,我根本没有真正地拥有自己。我不能处置我的生命、我的自由、我的财产,这样其实是侵犯了我的权利。一旦有一个合法政府,经过同意而建立的合法政府,对洛克来说,唯一的限制,就是限制对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任意掠夺。
9.《雇枪》
用洛克的观点看,一个民主的民选政府有权向人民征税,政府征税应经过人民的同意,因为这的确涉及到公共利益,而拿走个人的财产,但它不需要在税法制定或征集时去征求每个独立个体的意见。它确实需要的是人在进入社会时,就事先默认赋予的同意权,并承担政治义务。而一旦你承担了这些义务,你就同意了大多数人的约束。
生命权又怎样?个人拥有自己的观念难道不是受到侵犯吗?将军可以判处临阵逃脱或不服从命令—甚至是自杀性命令,但这些长官们不能做的事情是:他们没权拿走该士兵的一分一文,因为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因为这是专制,腐败。同意论在洛克的思想中非常重要,该同意不是个体对税收或军事命令的同意,而是在第一阶段加入政府,并受大多数人的约束时就默认同意了,这就是同意论的关键所在。而且这相当关键,即使是建立在我们有一些天赋的生存权,自由权以及财产权基础之上的有限政府,即便这个有限政府只在观念上受限,并受到普遍使用的法律的监管,政府要依法行政,政府不能专制,这就是洛克的理论。
10.《出售母亲》
Sandel教授把自由市场交易运用到当代颇具争议的新领域:生殖权利。一种反对意见和“不知情的同意”有关,这次不是因为明显的或隐含的强迫,而是因为不完美或者有缺陷的信息,所以“不知情的”或者“有缺陷的”同意可能产生于缺乏相关的信息。产生第一个疑问:我们要计算出自愿交换的市场在涉及讨价还价、平等的信息时有多大的自由?第二种反对执行代孕合同的声音说这多少有点没有人性通过市场来交易生育,有些没有人性是什么意思?效用……用处是用来处理事物的唯一适当方法吗?包括生命、征兵、生育、养育?如果不是,我们如何计算?是否有些无法用钱买到的事物,并非因为“不知情的同意”而也可能是因为某些事物比单纯的使用具有更高的价值。
11.《考虑你的动机》
康德:最具挑战性和最有难度的思想家之一。康德认为,我们作为个体,是神圣的,是权力的享有者,但并不是因为我们拥有自己。相反,理性和自由选择是我们的能力,使我们变得独特,使我们跟单纯的动物区别开。当我们将责任付诸行动的时候,去做正确的事,只有这样,我们的行动才有道德的价值。
自由的行动,就意味着自主的行动。自主的行动,就意味着遵从自己为自己设定的规则而行动,不是出于自然法则或因果定律。尊重人类的尊严,意味着不仅仅将人视为实现目的的工具,而且要将人本身也视为终极目的。由于这样的原因,为了一些人的幸福安乐而牺牲其他人,就是错误的。
我们之所以能作为自主的生命并给自己设定行为原则,是因为一种理性,这是一种我们作为人类而普遍拥有的理性,而非什么不同寻常的特质。我们应该敬重别人的尊严,是因为我们都是理性的生命,我们都有理性思考的能力,正是我们无差别拥有的理性思维的能力,将尊严赋予我们所有人。
12.《道德的最高准则》
康德说,就我们行为的道德价值而言,赋予它道德价值的是我们超越自身利益和偏好,将责任付诸行动的能力。康德认为只有一种动机才称得上是道德的,那就是出于义务的动机,为了正确的理由做正确的事情。只有当我是在独立自主的拿主意的时候,我才是自由的。
康德说理性的指导方式有两种:康德将这种理性的指导称为“律令”。简单的说,律令就是指出你应该做某件事。第一种律令,也许是我们最熟悉的,是假言律令。假言律令使用的是工具理性,如果你想得到甲,那么你必须先做乙。这是一种目的-手段的逻辑推理。如果这行动本身就有价值,一个讲究理性的头脑也会认为这是必须做的事情,那么这种动机是就是绝对律令(已所不欲,勿施于人;人就是目的;尊重)。
13.《谎言的教训》
康德看来,人并不是因为顺从于法律而获得尊严,而是因为尊重那些法律,我是法律的作者,我附属于法律,同时我主动承担起法律,我遵循法律。如果我们依照我们的道德心,自由的选择,那么我们就能保证道德法则成为一个人人共有的道德法则。理性控制了意愿,理性主导者我的意愿,当我遵守道德法则的时候,是同样的理性让你为自己选择了道德法则,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能自主为自己作出选择,我们每一个人都能为自己作出选择。我们是有自主能力的个人,我们最后都遵循同一个道德法则——绝对律令。从康德的观点看来一个谎言和一个误导的真相的差别有一个世界那么大,误导性的事实对道德律仍然有所尊重。
14.《协议就是协议》
康德认为:缔造正义法则的契约仅仅是理性观念的产物,但是它拥有勿庸置疑的实践真实性,因为它能够促使每一位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都与全国人民的整体意愿相符。但这是一种虚构的契约,这种契约从来没有发生过,能有多少道德力量呢?罗尔斯认为思考正义的方法就是站在一个假想契约的角度,站在无知之幕的背后,它创造了平等的条件,通过排除,或者使我们暂时忘记权力和知识的差距。这些差距在大多数情况下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这就是为什么对康德和罗尔斯来说,一个各方平等的假想契约是思考正义原则的唯一途径。
15.《什么是公平的起点》
在“无知的面纱”背后,每个人都知道一旦遮盖掀起,现实生活开启,我们每个人都希望有尊严受尊重。即使是在我们是少数的情况下。我们不希望被压榨。所以由此,我们会同意去反对功利主义,相反的,要适用我们的首要原则,即基本自由。那些在社会地位与经济上的不平等的允许条件,只有他能适用于最不富裕人群的利益。所以我们不会反对所有的收入与财富上的不平等。我们会允许一些。但是衡量界定是,那些不平等现象是否符合所有人的利益。Rawls认为,是原则,尤其是那些最底层人们的利益。只有这样那些不平等才会在 “无知的面纱”背后被接受。因此,RAWLS主张说,那些不平等只有服从于最少数人民利益,才能算是公正。
16.《我们该得到什么》
自由主义认为,公正的分配体系是一种自由交换的体系,自由的市场经济,反对背景的一种完全平等。罗尔斯称,如果你只有完全平等,工作对每个人都敞开,结果是不会公平的。机遇会偏向于那些碰巧出生在富足家庭的人,那些碰巧能有接受优良教育机会的人,而这种出生的偶然性用于分配人生际遇是不公正的。
我们应得那些利益,那些游戏规则所承诺的那种基于自身天赋做出的努力所获得的成果。但,不要错误与自负地假设说,我们原本一开始就是应得的,我们一开始就值得拥有这个社会所推崇的那种我们碰巧有的素质。如果我们是生活在那种社会里,而不是我们现在的这种社会中,我们很可能会少赚很多钱。但是当我们那个时候应得的东西减少的时候,我们自身的价值不会降低。
17.《讨论反歧视行动》
在捍卫种族和少数民族因素作为录取因素的这一观点中,一个观点打算纠正教育劣势带来的结果,改良观点,这种观点自始至终都坚持一个原则:即学业前景和学术潜力应当在录取时加以考虑,我们只需要超越单一的测试成绩和学位,来对学业前景和学术潜力做出真实的估计。
第二个观点认为,平权运动是正当的,在此没有必要为了一个申请人而专门改正教育劣势,这种事情合理是因为它是历史错误的一种补偿,为了过去的非正义行为,因此,这是一个补偿观点,补偿过去的错误。
第三个观点,多样化观点。多样化观点有两个方面。一方面认为,为了让每个人都接受教育,重要之处在于应当多样化学生群体,而另一方面其他人则说到了更为广泛的社会。
18.《目的是什么》
亚里士多德关于公平和正义的理论,简单地说,是告诉人们他们该付出什么,该得到什么。亚里士多德认为,一个人在考虑分配问题的时候,必须考虑分配的目标,终点和目的。对他来说,这是关于一个人找到合适的位置来发挥他的美德的事情。对亚里士多德来说,正义是给予人们应得的东西,是给予人们本来属于他们的东西,这是一个关乎人们之间,以他们的美德,他们适宜的社会角色相互配合的问题。
19.《好公民》
亚里士多德不同意康德和罗尔斯。亚里士多德主张说,公正是一种让人们得到应得之物的事物。而亚里士多德的正义理论的中心观点就是,对正义和我们拥有的权利进行推理,就不可避免地要思考,设立社会活动的目的——需要给予相同的人们以相同的东西。
亚里士多德说认为“美德是我们只能通过实践才能获致的,是我们只能通过运用才能获致的。它是这样的事物,我们只能通过做才能学到。它不是能从书本学到的。”我们唯一用来获得,能建立美好生活的美德的方法,是去运用美德,是去形成确定的、由反复受教而出现的习惯,然后致力于,同公民们进行研讨的实践活动,研讨关于好的性质。那是政治生活的终极关注。
20.《自由与适应》
在一个多元社会中,人们在关于好的生活的本质上明显会出现分歧,我们不应该去试图将正义建筑在,任何特定的对上述问题的答案上。所以他们拒绝目的论。他们拒绝,将正义捆绑到一些善的概念的观念。罗尔斯式和康德式的自由主义者在讨论目的论时,其关键之处如下:如果你把一种特定的善的概念,捆绑到正义上的话,如果你把正义视为,一个人和他或她的社会角色间,是恰当的话,你没有给自由留下空间,而想要自由就是要独立于任何特定的角色,或独立于传统,或独立于,可能是我父母留下来的惯例,或独立于我的社会。
21.《社会的需求》
康德认为,支持某种在其中人们可以追随自己美好生活观念的公平的权利框架是一回事,而将法律或者正义的基本规则置于任何一种特定美好生活观念的基础上,则是另外一回事 而且还会带来强制的危险。对亚里士多德来说,法律的全部意义,包括城邦的目的就在于塑造公民的性格,在于培养公民的美德,在于引导公民发展其卓越品性,在于提供某种美好生活的可能。
麦金太尔的德性理论包括如下基本内容:一、当代的道德危机和道德理论危机,二、西方的德性传统,三、德性论。麦金泰尔依据他的这个实践概念对“德性”进行界定,他说,“一种德性是一种获得性品质,这种德性的拥有和践行,使我们能够获得对实践而言的内在利益,缺乏这种德性,就无从获得这些利益。”由此,可以看到他把德性与实践的关系看成是内在不可分割的关系。有着内在利益的任何实践和实践的卓越标准都必须把德性作为必要成份而包括进去。善与实践是内在统一的。
22.《我们的忠诚在哪里》
一些基本的道德义务,这些义务是源自于共同体成员的责任,正是这样的责任构成了我们的身份。如何来判断一个人所应尽的义务的是否正确,我们可以从他的目的是否公正看出,这里我们要面对一个严肃的问题。如果我们接受集体这种概念,我们是否应该坚定的认为,公正是与正确相联系的,不管一个特殊的群体或者传统都意味着公正,包括那些南方隔离主义者,这是重要的区别两种不同的方法,公正可以与正确具有联系,一种是相对论这种方法:去想这事是正确,去想这事是公正的,看看我们所推广的价值,在任何一个被给定的社会群体,与给定的时间,不要以外界标准来判断他们,通过替代从而建立公正,按照公正去理解一种特殊的传统。
23.《辩论同性婚姻》
如果公正的原则取决于权利服务的终点是否有道德或内在的价值。社会怎样处理不同人对“好”持有不同的想法和观念?我们做为人类是有义务的,像是普遍性义务。如果我们来执行忠诚那肯定会有主从关系,越来越多的特殊性,那么我们肯定会对朋友和陌生人进行区别对待,这些都应在观念上被克服,过份的关注你的有钱朋友也将视做一种妒忌,这是从普遍大众观注度得出的一种测量人与人之间的距离方式。米尔认为:人类行为的唯一目的是求得幸福,所以对幸福的促进就成为判断人的一切行为的标准。
24.《美好生活》
Sandel作总结时指出,我们作为个体,可能永远不会同意许多道德哲学问题的争论点。不过他认为,一方面,关于这些问题的辩论是不可避免的。另一方面,这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更好地了解他人价值观的好机会。我们一直都生活 在这些问题的回答中。 在我们的公共生活中,在我们的私人生活中, 即使有时候这些问题无法回答,但我们还是无法回避哲学。开始的时候,谈到了康德的一个观点,即“怀疑是人类理性的休憩之处。怀疑让理性能反省 其教条式的漫游旅程,但怀疑也并非是永久的安身之处。
要做到尊重其他公民的道德和宗教信仰,还有另外一种方法, 不是漠视他们,而是与之交流。对他们予以关注有的时候还需要与之争论。有的时候则需要聆听和学习。